退費規則
如何辦理退費
申請退費請務必正式來信至 info@toefltaipei.com 辦理(不在其他平台受理),並附上姓名、聯絡電話、報名班級、退費原因簡述、帳戶完整資訊(戶名、銀行及其分行代碼、帳號)。 退費費用會在辦理解約手續後30日內匯款到指定帳號。若採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款者,退費則依我們配合之金流協力廠商作業時程辦理。
退費規定說明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從優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審閱期五日內若欲申請退費,依課程原價,按終止後之剩餘堂數,依比例退還之。
*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6個月)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四、補課及延課請參照補習班訂定之相關辦法,補習班保留變更該辦法之權利。